关于第61535523号“无抄 OCRI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35523号“无抄 OCRI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9529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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