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状告“广东微信”侵犯商标权索赔百万

22096次 2016-11-02

  佛山一互联网服务公司因企业名称中含有“微信”二字而被深圳腾讯公司告上法庭。顺德法院一审认定该公司侵犯腾讯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10月31日,笔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案二审判决已于近日作出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情回顾 腾讯状告“广东微信”索赔百万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将广东微信公司及相关个人、公司诉至顺德法院,请求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出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对此项判决内容并未提出上诉。


  同时,一审判决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构成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顺德法院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广东微信公司不服此判决内容,上诉至佛山中院。


焦点 名称中使用“微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微信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腾讯公司未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设计”等类别上注册商标,仅在第9、38、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前者是软件服务,后者是硬件商品,二者属于不同类别。广东微信公司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擅自使用腾讯公司的知名“微信”商品(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该案合议庭介绍,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后者的主要功能则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


  此外,经营者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微信公司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登记成立时应当知悉“微信”商标的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时,“微信及图”注册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


  综合考虑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广东微信公司向腾讯公司赔偿8万元并无不当。据此,佛山中院判决驳回广东微信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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