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02765号“泰晤士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4202765号“泰晤士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9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92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婴儿背袋、钥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婴儿用吊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家具用皮装饰、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店铺交易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旅行箱等商品上,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13日。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8月16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婴儿背袋、钥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婴儿用吊袋”商品提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婴儿背袋、钥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婴儿用吊袋”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商品均为汽车后备箱收纳箱、储物箱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背包、旅行箱、包、行李箱、婴儿背袋、钥匙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抱婴儿用吊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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