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309119号“牛牛特供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9119号“牛牛特供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种卡通式的品牌取名方式,无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特供商品的误认的嫌疑。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取得了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特供”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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