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68660号“荣耀&速度HONOR&SPEED CAR CA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8968660号“荣耀&速度HONOR&SPEED CAR CA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93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成分分析报告;2、百度关于“空气净化剂”、“杀菌剂”的介绍;3、产品及经营场所产品陈列照片;4、指定期间销售合同、发票及对应销货清单、出库单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1年7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含复审商标的空调除味剂、昆虫去除剂、消毒液、雾化杀菌净化液、车内异味去除剂等商品进行了销售,上述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剂、净化剂、杀虫剂”等商品,在案其他证据可对上述事实此予以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杀菌剂、净化剂、杀虫剂”商品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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