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档案:续写“飞天”与“葵花”商标之谜
“葵花”茅台酒在茅台酒历史上有特殊的地位。
2015年,我写的文章《“飞天”与“葵花”商标之谜》刊发于当时茅台内部刊物《世界之醉》第63期。最近,我在茅台档案馆里查到有关资料,旧事重提是因为当初缺少证据,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推断有失偏颇,所以需要加以修正,再写这样一个题目。
我们看待历史问题一定要重视历史框架,没有历史框架,历史事件一不留神就“张冠李戴”,乱花渐欲迷人眼。茅台酒商标“飞天”改为“葵花”的几个层面,在同一时间维度上是吻合的,打通看似关联又不关联的现象,从中去伪存真,以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1968年,贵州茅台酒出口所使用的“飞天”商标,因采用古代敦煌飞天图形被停用。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总公司)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葵花” 商标,以替代“飞天”商标。这无疑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在茅台酒商标历史上留下特殊的印记。
在这个改换商标的过程中,中粮总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粮公司)和茅台酒厂、纺织轻工部等对此意见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葵花”商标有“注册商标”和“设计稿” 之分,其实是本质的不同,解读的第一手资料就在文献档案中。
其一:中粮总公司于1968年5月28日下发贵粮公司便(68)字第5号函称:“兹寄你公司已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葵花牌商标影印(件)6张,请检收”。
经办人在便函上签注:经查三省会议纪要原拟改丰收牌,现确定为葵花牌,电话联系总公司张同志:是茅台酒的商标,时间是1968年8月5日。
附件照片:商标注册查询单(代替商标申请书)(略)上,均盖有中粮总公司印章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印章。(1)
其二:贵阳市工艺美术研究所包装组受贵州茅台酒厂委托,为茅台酒“葵花”商标设计定稿,时间是1968 年 8 月 27 日,并盖有蓝色印鉴(2)(如图)。
其三:纺织轻工部文件(特急、机密)(68)纺生综字第 2123 号转发国务院财办、文办、国家经委《关于商标、图案和商品造型改革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是1968年8月26日(3)(略)。
从以上事实的关联性、逻辑性,说明“飞天”取代“葵花”的工作,是由上而下,工贸相互配合共同进行的。尽管文件的时间上有矛盾和难解之处,但是次要的,关键是要抓住物的本质,看清其始端及真相。
最近,笔者采访贵阳市工艺美术研究所当事者的两位老先生讲述:郑药如(现年88岁)表示,当时茅台酒不很出名,设计的商标太多,具体情况已记不清。史悠(现年92岁)则称印象不深也记不起。但机缘巧合的是,在他设计稿卷宗里有两张连体的“葵花”商标, 可以断定不是从酒瓶上弄下来的。
从以上文献和讲述的情况剖析,这其中有多种猜测和说法,但不争的事实是:被定义为茅台酒“小叶葵花”的商标是注册商标,而“大叶葵花”商标只是设计稿。两相比较,无论从构图、颜色和字体都完全不同。
这里要从注册商标的性质和作用说起,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根本不同处在于:“小叶葵花”是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是“合法”的;“大叶葵花”是未经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商标设计稿。
《商标法》规定,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所指专有权有排它性,这决定了出口茅台酒“葵花”商标只有一种,不会有第二种“大叶葵花”商标。商标设计是依据注册商标而设计,这是起码的常识,是不必深思的。方法论对了,抓住了商标本质来说,就抓住了事物的要害, 弄清了两者的不同的区别。
人们不禁要提问,为什么出现“大叶葵花”,而且在出口茅台酒商标上?在茅台中国酒文化城陈列展品和李元胜主编《茅台中国酒文化城》(2020年2月第一版)画册里,以及在收藏家赵晨著《茅台酒收藏投资指南》等专著中均出现 “大叶葵花”,商标名称“葵花”居然错写成“蔡花”,而且酒名的贵字是已不再使用的繁体字。
更引人注目的是2012年7月7日杭州西泠拍卖会拍品250克“葵花”茅台酒,商标“大叶葵花”图形不变,名称“蔡花” 改正为“葵花”。成交价高达57.5万元。如此现象难道不是事出有因,令人费解?
久候而至,“葵花”茅台酒拍卖收藏的佳音。《新浪财经》2021年 6 月23日消息,据CNN报道,英国伦敦苏富比拍卖行6月18日宣布,一箱 1974 年的“葵花牌”茅台酒以100万英镑(约900万人民币)的价值售出。这是中国境外单批茅台酒有史以来的最高拍卖价,把茅台在收藏家心中的地位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更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1月12日茅台大酒店召开首届茅台品藏家联谊会,探索老酒的鉴真、文化传播和市场规范等,不断找寻中国文化酒的来路, 让“茅粉”们关注和期待。
根据国外市场的反映和要求,1973年4月29日中粮总公司发文《关于恢复茅台酒“飞天”商标的通知》(73)粮食总字第 4320 号。原文:“为了保持我出口茅台酒的传统品牌,经审查研究同意将你现行采用的‘葵花’牌商标取消,今后出口茅台酒均恢复用原来的‘飞天牌’商标和图案。对现在已贴‘葵花牌’标纸的产品,仍可继续使用完为止,以免造成浪费。请按原商标图案安排印刷和使用新标纸(4)”。
恢复茅台酒“飞天”商标是一个交替过程,延续了相当长时间,仍有“葵花”茅台酒出口和内销。因故1975年贵粮公司发文通知茅台酒厂一律使用“飞天”新商标(5)。
时隔几年后,1978年茅台酒厂将剩余的“葵花”正标用于内销茅台酒,即“葵花”正标,内销背标混用的特殊情况。1968年出口茅台酒“葵花”商标启用到停止使用的具体时间都不详。大体推算,茅台酒使用“葵花”商标的时间跨度在1968年至1978年十年左右。
最后,1979 年中粮总公司在茅台酒“葵花”商标停用之后,将“葵花”商标转让给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经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记载,“葵花”商标注册证,第53580号,移转注册时间1979年7月15日(6)。现在该公司仍持有商标专用权。另外“葵花”商标在国外未申请商标注册,这是因特定历史情况所造成的。
客观历史是不容歪曲的。这一历史阶段,从“飞天—葵花”“葵花—飞天”的基础信息来看,它是一种因缘和轮回,“葵花”茅台酒在茅台酒历史上有特殊的地位。
我们经过“葵花”商标的历史考究, 从商标的本质上把握,就能说清楚这个问题。为什么“大叶葵花”注定不会在出口茅台酒商标上使用? 因为它不是注册商标,既然不可能使用,也就不会有“大叶葵花”茅台酒的存在。
可以说这是简单而严肃的话题,大道理管小道理,此“葵花”非彼“葵花”,这其中的谜团就豁然打开了。
注:在收集整理材料中,对中国茅台酒(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法规部杨骏、王华秋同志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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