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78233号“墨茉点心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715次 2022-12-18 商标驳回复审 
  • 关于第54478233号“墨茉点心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78233号“墨茉点心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69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维权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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