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48716号“打个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8716号“打个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从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和具体含义上分析,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在长期宣传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有显著性更加突出。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打个滴”使用在运送旅客等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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