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08287号“浜 哈玛匠 G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08287号“浜 哈玛匠 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1759号“GOOD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50993号“搜泰 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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