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20966号“广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020966号“广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41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机械式标志;内部通讯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池;计数器”部分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光盘):1、“广慈”商标应用说明;2、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相关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机械式标志;内部通讯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池;计数器”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相关检索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认为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行为,仅是因为疫情原因公司经济情况不乐观,暂停了“广慈”系列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符合《商标法》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正当暂停使用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的行为纯属为一己私利,系恶意提出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机械式标志”等商品上。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6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机械式标志;内部通讯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池;计数器”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应用说明、证据2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相关截图,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式标志;内部通讯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池;计数器”复审商品无关,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另,申请人主张其符合正当暂停使用商标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机械式标志;内部通讯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池;计数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机械式标志;内部通讯装置;照相机(摄影);电池;计数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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