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29025号“咒立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9025号“咒立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作品介绍、话题讨论、产品周边及门店、相关检索、商标转让声明、相关商标信息、游戏介绍、其他宣传使用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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