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655486号“水榭花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5486号“水榭花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87845号“水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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