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46147号“听声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816次 2022-11-19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6147号“听声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听声坊”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目的、内容、作用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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