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20325号“路歌 LOG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952次 2022-11-18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0325号“路歌 LOG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960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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