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58268号“瀞 油烟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443次 2022-11-13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58268号“瀞 油烟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1480号“静 JPLUS”商标、第20979888号“静及图”商标、第16391518号“瀞”商标和第15746775号“静·牌 JI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瀞 油烟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同的中文部分“静”和引证商标三“瀞”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加工机(电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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