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70626号“小熊电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527次 2022-11-09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70626号“小熊电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30696号“小熊”商标、第15367683号“小熊”商标、第28447691号“小熊智能”商标、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第29819269号“小熊生鲜”商标、第35816337号“小熊庄园”商标、第39024007号“小熊智能”商标、第53216790号“小熊美术”商标、第28164403号“小熊公社”商标、第39022783号“小熊健康”商标、第53219696号“小熊艺术”商标、第53198244号“小熊音乐”商标、第12565047号“小熊视讯”商标、第53230186号“小熊智课”商标、第19202611号“小熊学校”商标、第42014988号“小熊好物”商标、第39036238号“小熊智慧药箱  LITTLE BEAR MEDICINE CHEST”商标、第23358871号“小熊图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元素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包装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四已经无效,故上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九、十、十五至十八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射器(电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小熊”,且在含义上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发射器(电信)外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射器(电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免费查询商标https://m.epbiao.com/zt/sbcx17/

专利查询https://m.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权登记https://m.epbiao.com/banquan/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商标转让合同logo商标高频机元宇宙商标阿里商标南通iso9001认证泉州专利申请驻马店商标注册专利注册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