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如何认定?
小罐茶大多被理解为小罐头里面的茶叶,是具有商标显著性的吗?法院认为,虽然小罐茶标志直接表明了商品直接原产品的包装特点,但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可以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因此被认定为商标显著性。此前,美蛙鱼头和麦辣标志也表明了原产品的特点,在申请时被国家知识局驳回。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麦辣又被法院认定有商标显著性特征允许注册。那么如何确定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法》描述里是这样写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也就是说,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一个标志可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它应该或实际上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有关,并且它可以在区分商品或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审查标志是否显著,一般以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事实状况为准。
但是,当争议标志在申请日后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过程中确实以商标的形式使用,足以区分其他产品,可以发挥商品来源的作用,仍应确定争议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性,符合商标法中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法院曾在判决中写道,限制直接描述性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由于显著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行业竞争的考虑,如果允许特定主体注册为商标,将阻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使用。在“小罐茶”商标纠纷中,法院还考虑了实际使用方式、效果、功能、时间、区域、范围、销售规模、相关公众意识、其他重要因素。
总之,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志在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在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情况下,标志本身仍然可以通过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来获得显著的特征,从而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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