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99352号“万斯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99352号“万斯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77855号商标、第29233250号商标、第11160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万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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