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商标侵权案开庭审理 商标授权混乱

68954次 2016-10-28

据报道,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在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空调扇产品推向市场后不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商标侵权,不但产品全部没收,还被罚款4.8万元。该公司认为,自己已获得商标生产许可,如今却被认定侵权,合肥这家公司应承担损失,故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法院确定当时签订的合同无效,并退还32万元品牌使用费,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10月25日,此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

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被认定侵权


原告称,因为被告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表示自己拥有“美菱”商标的使用权,可以许可第三方生产“美菱”牌空调扇。为此,双方在2012年3月28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许可原告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并许可其在产品上标注被告公司监制的字样,合同期限是3年,原告支付了32万元的品牌使用费。


2014年4月14日,慈溪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持有人侵权投诉,没收了原告生产的“美菱”牌空调扇产品,并处罚款4.8万元。2015年8月10日,“美菱”商标的持有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慈溪盖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慈溪盖特公司赔偿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一纸诉状将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被告在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品牌使用费3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是品牌授权还是合作生产成庭审焦点


原告称,其实,早在2009年5月,被告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一是约定被告使用“美菱”商标的商品范围不包括空调扇或其他空气调节方面的设备,二是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美菱商标及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许可慈溪盖特生产、销售“美菱”牌空调扇,因此,双方签订的关于许可慈溪盖特生产“美菱”空调的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公司并没有授权商标给慈溪盖特使用,当初签订合同仅仅是合作生产,所缴纳的费用并不是品牌使用费,而是生产销售的承包费用。同时,原告公司只缴纳了两年的承包费,所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自2014年3月底就已经结束,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两年。被告认为,原告的索赔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索赔诉求。


此案未当庭宣判。

一品标局http://www1.epbiao.com/ 提供专业的法律商标资讯,可登入查阅更多知识产权新闻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谢谢!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上一篇: 转让商标好在哪? 下一篇: 宁波象山县深入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 提升产品竞争软实力

知识产权公司

热门TAGS


版权声明义乌商标转让五金商标证明商标专利法商标起名集体商标商标转让 查看全部

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www1.epbiao.com 闽ICP备12024801号

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零时差对接国家商标局数据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