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93870号“海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364次 2022-10-21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3870号“海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3015号“海雀”商标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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