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53438号“榴恋之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3438号“榴恋之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19087号“老木果业 100%NATURAL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占比较大,具有较显著识别作用,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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