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35957号“茗牌 MINGPAI:百年黑膏养生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980次 2022-10-17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19235957号“茗牌 MINGPAI:百年黑膏养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茗視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20439号“茗視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媒体报道、相关获奖情况及证书等光盘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美容服务、理疗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保健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案件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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