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80200号“学小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211次 2022-10-13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80200号“学小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其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展,为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人必然会通过提交商标申请为自身的商业使用提供保障。而且申请人的身份以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决定了其不会是,也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二、本案驳回决定中仅基于申请数量就认定申请人属于恶意申请主体,过于草率,应当考虑到申请人基于使用及防御的双重目的,在多类别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三、申请人自主申请并从其关联公司受让了大量商标的行为,是出于字节跳动集团的实际业务需要,不能仅以单一主体的规模标准进行衡量,更不能将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认定为恶意申请而予以驳回。四、申请人的“学小易”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培训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学小易”是以实际使用及防御为目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官网信息、新闻报道、商标清单、百度百科关于“大力教育”的介绍、网站信息、品牌介绍、工信部ICP查询界面截图、“学小易”APP下载页面、学小易相关报道文章等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我局查询至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持有4897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宣传介绍、其它商标的使用证据,其中少数证据指向“学小易”,但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行业差异较大。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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