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34792号“美乐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4792号“美乐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1056号“美乐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75240号“美乐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64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38430号“K-DRO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49241号“JEKE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美乐地”与引证商标一、二“美乐递”、“美乐帝”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免费查询商标:https://m.epbiao.com/zt/sbcx17/
专利查询:https://m.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权登记:https://m.epbiao.com/banquan/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关于第59734792号“美乐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