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43264号“小米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43264号“小米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米小腊”整体具有突出个性化,类似于人名。其中“米”字一般默认为姓氏,“小”字作为形容词,用来形容“腊”字,“腊”字可理解为农历最后一个月的大量事物代名词,也可理解对肉制品加工的工艺,申请商标以“米”字为开头,同时也能够更多的体现腊制品的加工工艺的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小米腊”构成。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理由书中称申请商标为“米小腊”,我局对此予以纠正。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米腊”指定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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