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99794号“上品良匠Shang Pin Liang J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099794号“上品良匠Shang Pin Liang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8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上品良匠”与引证商标“良匠”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墙用金属衬料(建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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