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59754号“北大荒丰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59259754号“北大荒丰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9754号“北大荒丰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856号“北大荒 BEIDA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30459号“北大荒 BEIDA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3104号“北大荒 BEIDA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销售合同、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北大荒丰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汉字部分“北大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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