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54718号“杜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54718号“杜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82059号“杜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其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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