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84495号“好看视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84495号“好看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6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9570号“微智博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99498号“华油华气 ENERGY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43594号“好看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42373号“好看宽屏 SC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67322号“好看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计算机;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好看视频”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好看宽屏”、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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