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48574号“迷有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4505次 2022-09-29 商标异议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狼之爱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0648574号“迷有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迷有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31587号“小米有品”、第23128056号“集有品”、第22290817号“米家有品”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48574号“迷有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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