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96006号“蜀大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202次 2022-09-19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96006号“蜀大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2577579号“速达运SHUDA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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