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29093号“奇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081次 2022-10-06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29093号“奇参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奇参堂”,所含汉字“参”为多音字,读音为“shen”时可理解为“中药名,人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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