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37720号“椰树纯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336次 2022-10-0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7720号“椰树纯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荣誉资料、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椰树纯椰”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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