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81973号“滴滴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4281973号“滴滴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282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03月12日至2021年0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14281973号“滴滴肽”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产品研发、生产、包装、销售、宣传推广等方面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产品检测报告;
2. 产品销售发票;
3. 产品出/入库单截图;
4. 产品网销单及对应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5.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及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注册信息;
6. 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
7. 包装图样、加工协议及发票;
8. 检测报告;
9. 网销截图、销售记录、发票及相关评论;
10. 网站报道。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品无关,且多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发票证据多为关联公司间开具的销售证据,且经申请人查验,发票号为20663805号发票已作废。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质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记录、发票查验记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3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5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5月13日止。2021年03月12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大小赢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姐妹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被许可人)使用,与证据6相结合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中第87356843号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将“滴滴肽”美味鸡汁在指定期间销售于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05544723号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将“滴滴肽”美味鸡汁在指定期间销售于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证据10中整点网对滴滴肽产品进行了简要介绍。上述证据相结合,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鸡汁饮品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鸡汁饮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类似,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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