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21719号“雷鸟智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821719号“雷鸟智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2877号商标、第9673140号商标、第48779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费用:https://www1.epbiao.com/feiyong/
专利查询:https://www1.epbiao.com/theme/zhuanlishenqing/
版权登记:https://www1.epbiao.com/banquan/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关于第48821719号“雷鸟智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