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90240号“柒柒新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90240号“柒柒新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20800号“柒柒茶业”商标、第9842119号“柒柒”商标、第56614261号“七七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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