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27254号“材主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910次 2022-09-02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27254号“材主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4994、7756775号“材主”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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