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28071号“云上E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889次 2022-09-01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28071号“云上E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96771号“云上互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45866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47432号“云上气象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114499号“云上煤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197223号“云上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649715号“云上市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947606号“云上智慧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183813号“云上写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81388号“云上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931962号“云上文化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697566号“云上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767250号“云上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6037267号“云上移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二、十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录音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声音传送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均含“云上”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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