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 才能促进创新
标准是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这一理论源于标准制定者拥有标准中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它以原创性专利技术为主。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
技术标准以专利为依托,专利又关联经济利益。
标准如同游戏规则,获利者即是规则的制定者,而不善于运用游戏规则者,永远会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
当世界经济竞争由资本转向技术竞争之时,实则演变成为“标准”的竞争。引用一种说法:“三流企业卖商品,二流企业卖服务,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这一规则,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当单项的专利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的时候,它的作用力就达到了对整个行业的影响,而它的利益最大化就达到了国家利益层面。
笔者所在机构曾经经手了国外一家知名企业委托的专利侵权案,他们掌握某一专业领域的多项技术专利,并申请了国际技术标准。该公司怀疑中国企业侵犯他们的专利技术,涉嫌“生产工艺”侵权,由于涉及工艺流程中诸多技术标准参数的认定和比对,因此侵权证据很难被固定。这种核心产品是一种中间体,可以作为多种产品的重要原料或添加剂。它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和高科技成分,价格高昂,如果能投产或能够生产出具有同类性能的替代产品,并达到量产,将为生产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标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是国家实施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标准化已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游戏规则。
我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还处于发展阶段,以笔者个人多年来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的经验也深深地感到,在这方面我国相关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有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两家同样知名的外国企业,甲方怀疑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生产工艺侵权行为,委托笔者所在机构查找侵权证据。我们暂定为被怀疑的企业为侵权行为人,案件本身源于侵权行为人生产的某种产品与被侵权人的工艺专利产品无论在性能、外观、成份等方面都极其相似,只有专利权人通过复杂的技术鉴定才能找到是否构成侵权的内在依据。但是,由于发明人(专利权人)就这个产品的生产工艺先申请了世界专利技术标准并获得批准,这也标志着这项技术具有了唯一性,其他国家、地区的主体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同种工艺、生产同类产品。所以,涉嫌侵权的被调查企业因生产出了同类产品而遭专利权人怀疑,也就涉嫌工艺专利侵权。
保护知识产权,打假治劣,才能促进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关键,保护不力会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也会致使企业、国家的知识产权整体发展落后。
专利侵权行为的危害表现在:它是一种违法行为,仿制他人专利产品冲击市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些不法厂家仿制名优、专利产品,以劣质低价销往国内外市场。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在外形上十分相似,普通消费者难以辨识真伪,严重的可导致本来具备市场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专利产品被迫退出市场,同时也造成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的损失。
专利侵权行为害人害己,给专利权人带来经济上、名誉上的双重损失,有时名誉上的损失比经济上损失更加严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一旦遭到破坏,将失去企业核心竞争力。
假冒伪劣现象的普遍存在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利益驱使,“贪图暴利,惟利是图”的心理使制假、贩假者在法律面前铤而走险。外因则在于,地方保护主义成为造成某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存在猖獗的重要因素。为了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执法难是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存在的基础原因,其中包括:法制不完善,缺少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规,执法难循依据;行政执法手段缺乏,联合执法难度大,调查取证难,无法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商品市场上的监督力度不够,市场缺乏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计量、认证并非孤立的个体,这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全民意识的加强、社会各界的联合,任重而道远!可登入一品标局http://www1.epbiao.com/查阅更多商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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