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03516号“真快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03516号“真快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7628号“真快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两商标共存,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8088号“快乐新娘Happy br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02832号“快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86910号“快乐写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272448号“快乐送货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85935号“多彩快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9225号“快乐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52915号“快乐 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27613号“快乐Hpaay Radio FM88.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491806A号“快乐阿凡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017287号“快乐 6+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353887号“快乐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974695号“快乐亲子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938976A号“快乐体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783963号“快乐假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4586929号“快乐启巧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043819号“快乐周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476763号“快乐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706185号“快乐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9332645号“快乐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2348538号“快乐教室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5245714号“快乐最强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3355072号“快乐玩科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1762745号“快乐琴房JOY MASTER JOY 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1762743号“快乐琴房JOY 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5375088号“快乐生物happy bi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7715192号“快乐电竞happy e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7343177号“快乐积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9452073号“快乐窝窝 梦坊少儿英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4076869号“快乐航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15704828号“快乐茶艺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1609339号“快乐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18237151号“快乐郊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14548735号“快乐阿法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7568024号“快乐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11763906号“快乐高尔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第9457642号“快乐窝窝梦坊少儿英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 三、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四均被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六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七在除轮椅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已被驳回,一审判决维持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十七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三十五均含文字“快乐”,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三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权利状态不确定,是否引证该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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