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00639号“可可瓜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0639号“可可瓜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38208号“可可冬瓜KEKEDONGG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囤积商标和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COCOMELON官网及部分摘译;COCOMELON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介绍;相关报道;部分产品照片、销售信息;COCOMELON部分百度资讯;申请人中国地区COCOMELON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及著作权作品信息打印件;关于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相关报道、案例、决定、裁定、判决等(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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