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44046号“马氏老外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0427次 2022-07-24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4046号“马氏老外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系在先权利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6040号商标、第12931129号商标、第56894133号商标、第56551979号商标、第56487638号商标、第4851501号商标、第26905726A号商标、第15883757号商标、第561471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最终裁定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证书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九均已被驳回注册,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五、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马氏”及“老外婆”组合而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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