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165467号“碳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65467号“碳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碳交”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不直接体现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碳交”,该文字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碳交易”,“碳交易”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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