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查处两起商标侵权案 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

44601次 2016-10-19

昨日从拉萨市工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查处两起商标侵权案,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金某和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商品和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拉萨市工商局相关责人介绍,该局日前接到举报称,位于冲赛康附近的两家店铺有售卖假冒伪劣服装、帽子行为,随后工商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金某从武汉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有“AIMUTU”(艾牧途))服装60件,以每件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售出8件,违法经营额为640元。


另外一名当事人余某在浙江义乌制订5000顶太阳帽,进价6.5元/顶,销售价8元/顶,在定制帽子时,在未经佧佤嘎博服装有限公司允许的前提下让厂家在帽子正前方上标注了藏文“佧佤嘎博”字样,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000顶帽子,违法经营额2.4万元。


该负责人表示,当事人金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金某和余某进行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商品和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可登入一品标局http://www1.epbiao.com/查阅更多商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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