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95375号“花苞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424次 2022-07-1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5375号“花苞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立含义,与指定商品并无直接联系,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苞裤”指定使用在 “婴儿尿布;消毒纸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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