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11539号“拓荒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11539号“拓荒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5249号“拓荒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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