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39706号“慧新生 慧有新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39706号“慧新生 慧有新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4995号“嗯加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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