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63247号“味知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3247号“味知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2960号“味知鲜”商标、第46538678号“味知”商标、第55458374号“鲜知味”商标、第55462950号“鲜知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玉米、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味知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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