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75083号“奇先生妙小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5083号“奇先生妙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3073号“奇先生妙小姐 MR.QI&MS.MIAO”商标、第16994465号“奇先生妙小姐 MR.QI&MS.MIAO”商标、第16367121号“奇先生妙小姐 MARVELLAND”商标、第16994999号“奇先生妙小姐 MR.QI&MS.MIAO”商标、第16995860号“奇先生妙小姐 MR.QI&MS.M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所涉五份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21类、第2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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