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恶意维权是对集体商标最好的“保护”
一种说法 遏制恶意维权是对集体商标最好的“保护”
胡欣红
今后,“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逍遥镇胡辣汤”之类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引发的纠纷,或许会越来越少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修改说明披露,此次修改是积极回应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维权舆情。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注册会为权利人带来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标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但“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引发的恶意维权,令公众深刻感受到利用商标牟利的危害。
“逍遥镇”商标为普通商标,普通商标的作用是表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个具体的商家,而协会并不是一个具体商家。而且,“逍遥镇”作为地名,行业协会也不能把一个公共地名据为己有。
“潼关肉夹馍”是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同时也是“地理标志商标”。然而,潼关肉夹馍协会却将该带有社会公益属性的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收取高额加盟费。对于没交费用的经营者,就通过批量诉讼维权。在其胡搅蛮缠之下,一些基层零售者出于无奈被迫“花钱消灾”。此举明显违背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宗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属性,从申请主体上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必须姓“公”。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以及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行政强化处罚措施,并降低了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反之,如果构成“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乃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处罚。
地理标志商标是无数经营者集体劳动和地方人文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晶,当然应该予以保护,但不能“圈”起来经营,甚至挟此“敲诈”。《办法》平衡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也完善了集体商标的法律制度,以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需要。
遏制恶意维权是对集体商标最好的“保护”。行业协会、商标持有人也要担起公共责任,秉承开放互助、合作共赢的态度,才能让地理标志产品发扬光大,不断焕发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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